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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师代理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非子俊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西昌某汽车租赁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子俊,系四川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里X。

原告西昌某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里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里X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

1、被告里X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车费12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月25日,被告里X以杨某的名义在原告处租赁了一辆挂靠车(车牌号:川W6××××),租赁合同约定先付租金再用车。被告里X租用车辆后,一直未按时支付租金,经原告公司人员不断催促,被告里X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了部分租金,截止2021年1月25日,被告里X共拖欠租车费276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53000.00元,还拖欠原告123000.00元。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未还,原告收回了出租车辆,经双方确认:目前租车费已付153000.00元,未付金额12300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汽车租赁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汽车租赁合同》1份、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01张、微信转账凭证复印件4张(转王XX)、微信转账凭证复印件3张(转简马吾千),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租用牌照为川W6××××车辆后,支付了部分费用153000.00元,现在还有部分款项123000.00元未支付。

根据原告汽车租赁公司的举证及本案的庭审情况,法院认为原告汽车租赁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由被告里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西昌某汽车租赁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车费123000.00元,并同时支付以租车费12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非子俊律师,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34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