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某某,女,1963 年 3 月 1 日生,彝族,住 XX 区域 XX 乡镇机关 ×× 号,身份证号:××××××××××××××2044
张某某,男,1978 年 1 月 5 日生,彝族,住 XX 区域 XX 乡镇机关 ×× 号,身份证号:××××××××××××××3492
张某某,男,1987 年 12 月 8 日生,彝族,住 XX 区域 XX 乡镇机关 ×× 号,身份证号:××××××××××××××3475
三原告代理人:颜某某、周某某,XX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均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保险机构)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
住所地:XX 市 XX 片区 XX 大厦 16 层若干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胡某某
代理人:许某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452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属地行业主管单位)
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
住所地:XX 片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黎某某
雨某某,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肇事驾驶人)
张某某,男,1997 年 11 月 1 日生,汉族,住 XX 乡镇 XX 村落 XX 组,身份证号:××××××××××××××4915
代理人:张某某,XX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车辆租赁企业)
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片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代理人:郭某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5362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属地乡镇政府)
XX 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XX 乡镇 XX 村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江某某
代理人:郭某某,XX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XX 保险省级分公司、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与被上诉人张某某、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 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2024) XX0221 民初 1438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 2024 年 10 月 12 日立案,合议庭审理完毕,本案已审结。
一、原审三原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改判各被上诉人合计赔偿 791562.2 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案件事实简述:2023 年 10 月 6 日 21 时 38 分,被上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贵 B××××× 小型客车,在 XX 高速路口与号牌贵 D××××× 小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某受伤救治后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全责,死者无责。原告对一审医疗费 223752.2 元、营养费 2000 元、护理费 5630 元、住院伙食补助 3400 元、丧葬费 49662 元、交通费 1000 元无异议,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责任主体及分担比例存在异议。
核心上诉理由:(1)死亡赔偿不应按损伤参与度折算。死者自身慢性病仅为体质基础,事故损伤是死亡直接诱因,死者对事故无过错,不适用过错减轻责任规则,鉴定参与度不能作为扣减赔偿依据。(2)一审遗漏 XX 镇政府管理过错。依据镇政府 XX 发〔2022〕68 号公车管理文件,镇政府负有公车监管义务,事故当日未及时收回车辆钥匙,放任公车私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就免责条款完成提示说明,除交强险外,商业三者险仍应赔付。(4)XX 镇政府、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过错程度较重,各自责任比例不应低于 30%,一审仅判令行业管理部门承担 10% 明显偏低。(5)损失总额核算:各项损失合计 859562.2 元,扣减肇事方垫付 68000 元,应付 791562.2 元,一审核算金额错误。
二、保险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改判保险公司交强险不承担赔偿、不负担一审诉讼费;上诉费由其他当事人承担。
理由:肇事人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免责情形;电子投保流程中已对免责条款加粗提示、投保人盖章确认,已完成法定说明义务;醉酒驾车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判令保险赔付不利于公序良俗。
三、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改判本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其他方承担。
事实异议:一审采信的《情况说明》一审仅提交复印件,未当庭核对原件,剥夺质证权利,不能作为认定张某某系公务巡查用车的依据。
赔偿标准异议:医疗费中包含大量死者自身基础疾病治疗费用,应当拆分扣除;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均应参照死亡赔偿金 30% 参与度折算,一审全额支持不当。
四、各方答辩意见摘要
原审三原告答辩:(1)交强险醉酒肇事仍需赔付,保险公司追偿权不能对抗受害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电子投保签章材料,不能证明已尽免责提示义务,商业险仍需赔付。(2)《情况说明》当庭已经各方质证,一审程序合法;若无本次交通事故,死者不会住院救治直至死亡,全部医疗、陪护等损失均应由侵权方全额承担,不应按参与度扣减。
保险公司答辩:醉驾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死亡相关赔偿应按最低 16% 参与度计算;重症监护期间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已包含在医疗费内,不应重复支持;无交通费票据不应赔付。行业管理部门上诉与本公司无关,不答辩。
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答辩:各项损失应按 16% 参与度折算,医疗费需区分自身疾病费用;本单位不直接管控车辆与驾驶人,无管理过错;交强险法定赔付义务不受保险内部条款约束。
肇事人张某某答辩:(1)死亡主要原因为死者自身重病,家属不顾医嘱强行出院扩大损害,家属应当自负部分责任,各项损失均应按鉴定参与度折算,医疗费剔除自身疾病支出。(2)当日巡查结束后,单位工作人员共同饮酒且未制止驾驶人驾车,管理单位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担责。(3)保险公司格式免责条款未尽充分提示,应属无效。
XX 汽车服务公司答辩:坚持一审意见,本公司无责。
XX 镇政府答辩:(1)驾驶人属于派驻至 XX 基层办事站点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义务归属 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镇政府仅可统一封存公车、无强制收回义务,不存在管理过错。(2)一审采信《情况说明》程序合法,责任划分、赔偿金额认定公平,应当维持原判;交强险赔付规则同意原审原告意见。
五、一审查明事实
事故经过:2023 年 10 月 6 日,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 216.73mg/100mL,醉酒驾车发生碰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为 XX 汽车服务公司出租车辆,租赁期 2023.10.1-10.31,投保交强险(限额 20 万)、200 万三者险。张某某另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伤者救治与死亡:伤者 2023.10.7 入院、11.9 在家属强烈要求下签字出院,2023.11.15 家中死亡。司法鉴定意见:死者在多种基础重病基础上,交通事故骨折、肺部挫伤加重脏器负荷,多器官衰竭死亡;事故损伤为次要作用,参与度 16%-44%。
费用核算:医疗费合计 223752.2 元;营养、护理、住院伙食、交通、丧葬费据实认定;死亡赔偿金按 67 周岁计算 13 年,取参与度中间值 30% 折算;精神抚慰金酌情 15000 元。全部损失合计 467255 元。
人员管理与公车使用:张某某为青年基层服务项目志愿者,派驻 XX 基层办事站点;当日雨后巡查完毕后未交还车钥匙,站点未及时收回,存在管理疏漏;XX 基层办事站点隶属 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由该部门承担管理过错责任;XX 镇政府、车辆出租公司无过错。
一审责任划分:肇事驾驶人张某某承担 90% 赔偿责任,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承担 10%;保险公司在交强险 198000 元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比例分担,抵扣肇事方垫付 66000 元后作出分项判项。
六、二审新证据质证
原审三原告提交两段视频,拟证明管理单位长期放任驾驶人持有公车钥匙、存在管理过错。
其余各方质证:视频无原始载体、内容卡顿听不清,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二审法院认定该两份证据不具备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七、二审争议焦点及本院评判
焦点一:保险公司赔付范围醉酒驾驶机动车致第三人受伤,受害人有权主张交强险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肇事人追偿;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有效,商业险不予赔付。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交强险免赔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焦点二:责任主体认定案涉车辆由 XX 基层办事站点使用管控,未及时收回钥匙存在管理过失,由上级 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承担 10% 责任;XX 镇政府无直接管理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无误。
焦点三:参与度折算与赔偿金额裁量一审取参与度中间值 30% 仅折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系结合死者自身重病、家属强行出院扩大损害的综合裁量;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系事故直接引发的必要支出,不适用参与度扣减,各方针对金额折算比例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焦点四:重症监护相关费用伤者危重期间虽住 ICU,但家属需随时配合医护处置,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应予支持,一审认定合理。
八、二审判决结果
各上诉人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99 元,由原审三原告负担 9466 元、XX 保险省级分公司负担 4260 元、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负担 47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