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王某某,女,1963 年 3 月 1 日生,彝族,住 XX 区域 XX 乡镇机关 ×× 号,身份证号:××××××××××××××2044
张某某,男,1978 年 1 月 5 日生,彝族,住 XX 区域 XX 乡镇机关 ×× 号,身份证号:××××××××××××××3492
张某某,男,1987 年 12 月 8 日生,彝族,住 XX 区域 XX 乡镇机关 ×× 号,身份证号:××××××××××××××3475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梁某某,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实习律师,执业 / 实习证号:××××××、××××××
被告一(肇事驾驶人)
张某某,男,1997 年 11 月 1 日生,汉族,住 XX 乡镇 XX 村落 XX 组,身份证号:××××××××××××××4915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XX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二(保险机构)
XX 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住所地:XX 市 XX 片区 XX 大厦多层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4521
被告三(车辆租赁企业)
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片区街道办公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被告四(属地乡镇政府)
XX 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XX 乡镇 XX 村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XX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五(属地行业主管单位)
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
住所地:XX 片区新区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XX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诉张某某、XX 保险省级分公司、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 镇人民政府、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2024 年 3 月 12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各方代理人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888453.01 元(医疗费 240273.01 元、营养费 4000 元、护理费 12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400 元、死亡赔偿金 534118 元、丧葬费 49662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 元、交通费 5000 元);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经过:2023 年 10 月 6 日 21 时 38 分,被告张某某驾驶贵 B××××× 小型客车,在 XX 高速路口与原告张某某驾驶贵 D××××× 小轿车相撞,致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醉酒驾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由 XX 行业管理部门向 XX 汽车公司租赁,事故发生后各方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二、各被告答辩意见
(一)肇事驾驶人张某某答辩
死者自身多种重症疾病是死亡主要原因,司法鉴定事故损伤参与度仅 16%-44%;家属不顾医院风险提示强行出院,扩大损害后果,应当自担部分责任;医疗费仅应赔付事故外伤对应治疗费用,丧葬费已预付 50000 元应予扣减,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护理费、营养费标准过高。
(二)XX 保险省级分公司答辩
驾驶人醉酒属于交强险、商业险免责情形,投保时已对免责条款加粗提示并取得投保人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对全部损失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答辩
车辆已完整交付承租方使用、管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事故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已核验车辆性能,对驾驶人饮酒、公车私用无管控能力,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四)XX 镇人民政府答辩
多项赔偿项目标准过高、无票据支撑;死亡结果需按 16%-44% 损伤参与度折算损失;肇事人并非本单位直接管理人员,公车实际管控主体为基层办事站点,镇政府无车辆管理过错,不承担赔偿;损失应先由保险交强险先行赔付。
(五)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答辩
车辆节假日统一移交镇政府封存,肇事人属于青年基层服务项目派驻人员,由镇政府日常管理,本单位无车辆管控权限;死亡系自身重病为主因,赔偿金额应当按损伤参与度大幅下调,本单位并非适格赔偿主体,应驳回原告诉请。
三、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事故经过与酒精检测:2023 年 10 月 6 日 21 时 38 分,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 216.73mg/100ml 醉酒驾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其全责;涉案车辆车况合格,系 XX 行业管理部门向 XX 汽车公司租赁,投保交强险(限额 20 万)、200 万三者险。张某某另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
伤者救治与死亡过程:伤者 2023.10.7 入院重症治疗,2023.11.9 家属无视出院风险坚持签字出院,2023.11.15 在家中离世。司法鉴定:死者自身多种重症基础上,交通事故骨折、肺部挫伤加重脏器负荷,多器官衰竭死亡,事故损伤为次要作用,参与度 16%-44%。
费用垫付情况:医疗费合计 223752.2 元(含预交 98000 元、欠费 110297.88 元);肇事人预付安葬费 50000 元、垫付住院费用 16000 元。
人员与公车管理事实:张某某为青年基层服务项目志愿者,派驻 XX 基层办事站点;事故当日完成雨后巡查后,站点未及时收回车辆钥匙,放任驾驶人私自驾车外出;该基层站点隶属 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
公车管理文件:镇政府公车管理文件载明垂管单位可特殊业务调用公车,节假日可统一封存。相关会议纪要、租赁协议、鉴定文书、刑事判决书、缴费单据等证据均在卷佐证。
四、法院裁判争议焦点及认定
责任主体划分:醉酒肇事人张某某承担主要过错;XX 基层办事站点未及时收回公车钥匙,存在管理疏漏,上级 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对应过错责任;XX 镇政府、车辆出租企业无管理过错,不承担赔偿。法院酌定:张某某承担 90% 赔偿责任,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承担 10% 赔偿责任。
保险赔付规则:依据交强险法定赔付规则,醉酒致第三人损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 198000 元限额先行赔付,赔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商业三者险免责抗辩予以采纳。
各项损失核定:
①医疗费 223752.2 元全额认定;②营养费 2000 元(40 天 ×50 元 / 天);③护理费 5630 元;④住院伙食补助费 3400 元;⑤死亡赔偿金按 67 周岁计算 13 年,取参与度中间值 30% 核算为 166810.8 元;⑥丧葬费 49662 元;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 15000 元;⑧交通费酌定 1000 元。
全部损失合计 467255 元。赔付计算:交强险先行赔付 198000 元;剩余损失按 90%、10% 比例分摊,抵扣肇事人垫付 66000 元后确定各方应付金额。医疗费、护理、营养、交通、丧葬等为事故直接衍生支出,不按损伤参与度扣减,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结合参与度酌情下调。
五、一审判决主文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76329.5 元;
XX 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 198000 元限额内向原告先行赔付;
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26925.5 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685 元,由原告负担 4376 元,张某某负担 7905 元,XX 区域行业管理部门负担 404 元。
不服本判决可十五日内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生效后两年内可申请强制执行。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