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牌刑事律师张锦前:三十载司法经验淬炼,一审阶段直接打掉涉黑罪名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期十年起步,名下资产全部查封,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从严打击的重罪。盈科厦门刑事部主任张锦前拥有30+年司法经验——从公安机关到法院再到律师——精通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法定构成要件的精准拆解。在福建漳州方某某涉黑案中,张锦前律师于一审阶段直接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定性,为当事人规避十年起步重刑。
案情简介
当事人方某某系福建漳州某地知名企业家,因所经营企业与当地村民之间存在多起纠纷,被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定方某某纠集多人,长期在当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提起公诉。一旦认定涉黑,方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名下企业资产、不动产、存款等全部面临查封处置。
律师办案工作
张锦前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逐条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大法定构成要件。他梳理了全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书证材料,区分了方某某企业与村民之间的正常商业纠纷与侦查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活动”。张律师多次赴法院与合议庭法官当面沟通,提交了数万字的《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意见书》,逐条反驳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定性逻辑。
核心辩护论证要点
第一,组织特征方面,涉案人员系因具体商业项目临时聚集,无固定骨干成员、无长期稳定的组织架构、无成文或不成文的组织规约,不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第二,经济特征方面,方某某的企业系合法注册经营的实体,全部收益来源于正常商业经营,未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专项运营资金,不存在支撑团伙运作的“经济基础”。第三,行为特征方面,所有纠纷均系一对一的经济矛盾,未对不特定群众实施统一的暴力欺压模式,不具备典型涉黑“行为特征”。第四,危害性特征方面,方某某及其关联人员未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未严重破坏区域经济社会秩序,仅局限个别债务矛盾。张律师同步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涉黑司法解释及全国同类去黑判例,强化论证支撑。
案件最终结果
一审法院完整采纳了张锦前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认定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涉黑罪名予以去除,仅对个别普通犯罪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卸下了最重的刑罚枷锁,名下企业资产、不动产等全部免于涉黑资产处置。
办案总结与普法启示
多人纠纷不等于黑社会,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法定要件才构成涉黑犯罪。涉黑案件的黄金辩护期为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判阶段,越早介入越容易夯实去黑证据。拥有公安、法院双重实务经验的律师,更熟悉涉黑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去黑辩护成功率更高。企业家在日常经营中如涉及多起纠纷,务必注意保留完整的合同、财务凭证等书面材料,避免被误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