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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律师
执业资质:1120120**********
执业机构: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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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4683人看过
因为噪音终止租房合同,并不算违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708条规定,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换句话说,房屋出现的噪音扰民问题,房东应当积极配合房客解决。无法解决噪音问题,而且噪音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房客的日常生活,这时候房客当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这时候,房东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鉴于此房客享有相应的权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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