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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3321人看过

相关案例

李某、王某、杨某三人是多年同窗好友,王某看中一套房想买下,告诉了李某和杨某。李某借给王某20万元,杨某在欠条上签字并注明了“同意担保”。2年后,王某不还钱,李某将王某和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杨某表示,其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的责任,应该先由王某偿还借款,未偿还的部分才由他承担。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李某首先应当通过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还款,取得生效判决书并申请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杨某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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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688 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02

律师评析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通俗地讲,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偿还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以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作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如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可以直接起诉王某、杨某。但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因此,本案李某应当先起诉王某,申请执行后,王某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时,再行起诉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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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建议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则务必要写明“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可能会因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被认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过程中,在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同时应向保证人发送通知,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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