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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跳单”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416人看过

案例

小明通过房屋中介介绍打算租老王家的房子,中介离开后小明觉得中介费用过高,便与老王私下沟通直接签订合同,中介小张则认为这是“跳单”行为,小明理应支付中介费。

小明利用了房屋中介提供的媒介服务,虽绕开房屋中介直接与房东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小明仍应当向房屋中介人支付中介费用。


01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65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02

律师评析

所谓“跳单”,是指在进行买卖、租赁等行为时,找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但又不想支付中介费用,于是在接受中介服务认识买家、卖家或出租方等后,私下联系对方,绕开中介人私下签订合同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委托了中介机构、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利用他们提供的信息源单独订立了合同的,仍需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用。

本案中,小明想通过“跳单”免去中介费用,绕开中介人小张直接与房东订立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在《民法典》实施后已经行不通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跳单”后当事人仍需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用。所以,小明只要利用了中介人小张提供的媒介服务,并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就应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用。


03

律师提示

如果我们想通过中介来进行买卖或租赁房屋等行为,在委托之前就要考虑清楚,一旦我们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并与对方订立了合同,就需要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用。

《民法典》新增的该条规定对整个中介行业来说是一种有利的保护和促进,这会让中介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健康。中介机构可以利用该条规定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客户“跳单”等行为造成中介费用的损失。

这并不意味着中介从业人员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民法的一般证据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中介从业人员需要及时有效地保留服务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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