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朱教授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朱新同意按遗嘱执行。遗嘱表明:房子卖掉,朱教授老伴儿李某占40%,儿女各30%。存款100万元,李某40%,儿女各25%,保姆老刘10%。其女儿朱珠认为:房子和存款都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可以这样处置吗?母亲要怎么办?
朱教授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其无权处分以上全部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153条旨在说明被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处分遗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实际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后取得的大部分财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考虑这一财产制度,不能将配偶的财产份额一并处分了,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本案中,朱教授显然不了解《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没有考虑到这一点,直接处分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朱教授的遗嘱到底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呢?这要根据案情来判断。本案有两种可能走向:一种可能,有些法官可能认为,朱教授如果得知配偶应享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其安排遗产分配的比例可能就会有变化,因为已无法推知遗嘱人本意,法官据此认定遗嘱全部无效,将本案变成法定继承。另一种可能,有些法官可能认为,依据遗嘱的内容可以推知遗嘱人的本愿,可将遗嘱人的遗产部分按此比例分配,从而判令遗嘱部分无效。即判决房屋价值的一半中的40%归配偶,30%归女儿,30%归儿子,则整个房屋产权的70%归李某,15%归女儿,15%归儿子。存款中,70万元归李某,12.5万元归女儿,12.5万元归儿子,5万元归老刘。 律师提示 1.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会犯这样的错误,处分了属于配偶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所以立遗嘱时应特别注意,只能处分自己的部分,比如夫妻共同的房屋,遗嘱人只能处分房屋的一半价值,无法处分整个房屋。 2.如果夫妻二人想把整个房屋留给子女继承,可以分别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留给子女继承,就可以达到将整个房子最终留给该子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