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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在妻子分娩后1年内要求离婚?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86人看过

案例:

李某和贺女士的儿子小李出生了,二人都很快乐。不久,孩子因窒息死亡。李某提出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那么,丈夫能否在妻子分娩后1年内要求离婚?

李某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082条是对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的利益。它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法律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仅是为了保障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保护女方的身心健康。故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女方分娩时胎儿死亡或分娩后婴儿死亡的,一般也应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原则办理。同样道理,女方分娩后即将婴儿送养的,为了使此时身心都比较脆弱的女方的健康得到保护,避免其因为婚姻关系的变故而受到伤害,对男方的离婚起诉,法院一般也予以驳回。

本案中,李某提出离婚诉讼时贺女士分娩尚未满1年,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律师提示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在特殊条件下出于对男女双方利益的综合考虑,允许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由:(1)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必要的;(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下落不明,未对胎儿、婴儿提供抚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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