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并非婚姻一个种类,其实质上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人同时拥有一名以上妻子或者丈夫。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婚姻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法律上必须对其进行否定性的评价。除否定重婚的婚姻效力外,我国刑法还将重婚定为刑事犯罪:(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3)明知对方有配偶又与对方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所指的重婚仅限于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仅与第三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未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情形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法律关系,不构成《民法典》的重婚,但可能构成刑法意义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延续 2001 年《婚姻法》关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的规定,是基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后代身体健康,维护亲属秩序,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等多方面的考虑。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还应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将近亲结婚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范围大小不一以及对亲等的计算各有不同。因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因其中一方死亡而消灭,因此,属于本条规定的近亲结婚的,即使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此前已缔结的婚姻仍属无效婚姻。
未达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法定婚龄为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取得登记的,属于无效婚姻。
总结
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