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和小花是长期合作的上下游合作伙伴(小明提供纸张,小花制作笔记本)。双方约定签合同之后15日内小明发货,小花收到材料20日内付款即可。合同签订后第8天,小明送达材料,小花将其直接放至仓库。二十几天以后,小花拿出这批原材料准备使用,才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小花收到原材料的第30天,约定付款时间已到。但小花以“原材料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那么,此类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期限有多长呢?
小花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取决于小花是否在双方约定或者合理的检验期限内检验货物,同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告知小明。若超过了上述期限,小花不得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20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民法典》第621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622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民法典》第623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评析: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后,接下来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通过检验,买受人可以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民法典》第620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这是对买受人检验义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质量检验期限的确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买卖双方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限优先,强调买卖双方的意思自治,鼓励买卖双方根据标的物的特性合理地确定质量检验期限。
2.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法律上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3.如果买卖双方确定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则直接适用该质量保证期的约定,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本案中,小明与小花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约定了小花需在收到货物20日之内支付货款,如果合同中同步约定了该20日为小花对该批货物的检验期限,其30日后才向小明告知货物质量不合格,已超出了检验期限,则小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如果二人未在合同中或者另外协商约定检验期限,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小花是否属于“在合理期限内”将货物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小明。但是,如果小花一直拖延,拖延至2年以后也未向小明提出该问题,则视为该批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律师提示:
在实践中,很多时候货物的瑕疵并不是立即就能被发现的。如果买卖双方约定检验期限较短,可能对买受方较为不利。因此,建议在约定检验期限时,双方应综合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进行确定。如批量电脑买卖合同,双方可就电脑数量、外观的检验期限约定为交货当日,但就内部配置等在短时间内不易发现的瑕疵的检验期限,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个较长的期限,如15日。
此外,为了规范验收程序、明确验收情况,验收结果建议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