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夫妇因没有北京购房资格,想让有资格买房的小王代为买房,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产权实际归小孙夫妇所有。那么,房屋能按约定归出资人所有吗?
小孙夫妇借用小王的名义买房,虽与小王签订了协议,但因他们不是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人,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无法从法律上得到保障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210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的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律师评析:
小孙借名买房后采取亲自保管房产证,并与小王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的办法来规避风险。这种办法可以起到证明小孙是房款实际出资人的作用,但并不能够达到取得产权、规避风险的目的。原因在于:
首先,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产权以登记为准,小孙虽然保管了房产证,但其并不是房屋登记的所有人。小王作为登记的产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的手段重新取得房产证。届时,小孙会发现,自己手中的房产证不过成了一张废纸。
其次,由于小孙并不具有购房资格,其与小王签署的协议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起不到房产权归属约定的效果。
再次,法律保护在交易中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今后如果小王对外卖房,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买卖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小孙可能面临被房屋买受人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最后,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还存在被名义购房人亲属继承的潜在风险。
律师提示:
尽量不要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为了眼前利益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不仅会使自己在买房后面临诸多烦恼,更可能出现“房财两空”的严重后果。
能够共同购买优惠房的,不要使用一方的名义购房。有些优惠房,如公房,政策规定职工的子女是可以和父母共同购买的。如果职工子女众多,参与购房的子女就没有必要完全使用父母的名义购房,而应当采取和父母联名的方式购房,并按份享有房屋的共同产权,从而避免纷争。
已经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应及时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购买的是商品房,在缴纳转让相关税费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则需要经过当地规定的禁售期(从缴纳契税或领取房产证之日起算,如北京规定过该期限为5年)之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在向名义产权人追讨产权失败的情况下,应及时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购房款。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实际出资人以房屋权属纠纷为由起诉名义购房人,要求确认自己是房屋产权人而败诉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应该从名义产权人获得购房款没有合法依据入手,及时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对方,请求法院判令名义出资人返还购房款和利息损失。一般而言,法院至少会判令对方返还已交纳的购房款,从而减轻实际出资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