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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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吗?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8日|分类:经济仲裁 |533人看过

案例:

某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发出一则招标公告,内容为:本县两所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施工启动招标。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孔某来到招投标办公室想要先了解一下项目的具体情况。孔某分别见了其他几个建筑公司的相关人员。之后孔某的建筑公司中标,很快和校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

因孔某在投标前与招标人有实质性接触,并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故上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790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790条是对《合同法》(已失效)第271条的延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建设飞速发展,招投标已成为其中重要的流程和手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各种暗箱操作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典》对该规定再次进行了强调。《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案中,孔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违反招投标程序,在招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中标前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并且组织其他建筑公司进行陪标。孔某的行为,损害其他合法投标人的利益,严重违反招投标活动应当符合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属于无效行为。

孔某的行为不仅导致其与校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更严重的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孔某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在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与招标人在投标前进行实质性接触,并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且数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罪。

律师提示

无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日常工作中均应增强风险意识。事先进行实质性沟通、先开工后补办招标手续等,都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犯罪的门槛很低,即使是陪标,也属于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并且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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