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郭某生病住院。女儿侍奉在侧,郭某很感动。郭某垂危中,叫来两位医生立下口头遗嘱:房子给女儿,银行存款给儿子。后来郭某康复出院,不想4个月后,他因车祸意外离世。儿子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女儿认为应该按照之前的口头遗嘱来执行。那么,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因立口头遗嘱时的危急情况已消除,郭某可以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以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郭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38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评析:
本案中郭某在病危时立的口头遗嘱,属于《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的在危机情况下立口头遗嘱,且该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此是有效的。如果郭某立完遗嘱后死亡,则郭某的女儿有权按照该口头遗嘱继承郭某的房产,儿子继承郭某的银行存款。但后来郭某转危为安并出院,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机情况已消除,郭某此时应该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下遗嘱,但郭某没有这样做,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随着危急情况的消除已经归于无效,故郭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
口头遗嘱要具备法律效力,同《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其他法定遗嘱形式一样,需要首先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1、遗嘱人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即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头脑清醒,可以完全自由地表达自己对身后财产的分配意愿。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在场是指在订立遗嘱的场合,时间和地点都要与遗嘱人一致。而见证人并不是随便两个人都可担任的,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是有证明和作证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继承指定的遗产要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处分非本人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涉及无权处分财产的继承无效。
此外,口头遗嘱要有效,还需要一些特别的要件:(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这里的危急情况主要指当事人已经濒临死亡或者生命受到随时终结的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来订立遗嘱。(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立遗嘱人应以其他形式立下遗嘱。
律师提示:
《民法典》对口头遗嘱的有效期未作明确规定,只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定。所以在“非危急”的通常情形下,立遗嘱人不能订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