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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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职场性骚扰,单位需要赔偿吗?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1944人看过

案例:

代女士在职期间遭到主管的言行骚扰,于是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又觉得自己明明是因为主管性骚扰,而单位人事知晓后不作为,导致主管越发放肆才辞职的,应该为自己讨个说法。那么,员工遭遇职场性骚扰时,单位需要赔偿吗?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导致代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代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律师评析

“阿里巴巴女员工出差被侵害”事件让职场性骚扰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与此相伴的是性骚扰受害者往往维权周期漫长、取证不易,而且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女性在遭遇职场性骚扰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导致对方的气焰越发嚣张。

《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对性骚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但规定均较为原则。此次禁止性骚扰入法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言语、图像、肢体行为等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如向受害人发送有性内容或性暗示的微信、电邮等。该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且该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即性骚扰行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主观上并不接受,甚至明确拒绝。

一些单位在发生此类事件后,存在“家丑不外扬”的心理,采取“和稀泥”的方式内部解决,甚至为行为人隐匿证据(如监控录像等)。《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上的规定,督促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有效地提前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当然,该规定不是说发生了性骚扰之后,单位必须对性骚扰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性骚扰的赔偿责任,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单位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单位的过错,是否对性骚扰损害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即这些单位的纵容、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

律师提示

遇到职场“性骚扰”,要有意识地留存物证、联系证人、保存视听资料。同时要尽量摆脱“羞耻”观念,向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等反应求助。

企业收到涉及性骚扰的举报后,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受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等直接证据,以及旁观者和其他见证人的证言等间接证据,防止因自身的不作为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出现。

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性骚扰”为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细化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和具体表现,增加如“其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兜底条款,并应明确告知员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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