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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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家人同意将未成年人交由他人接走后发生事故,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私人律师 |1018人看过


案例:

上幼儿园的明明平时都是乖乖乘校车上学放学,某天,璐璐爸爸跟老师说:“我是明明家的亲戚,今天可以把两个孩子一起接走”,于是老师将明明交由璐璐爸爸带走,璐璐爸爸驾驶车辆发生车祸,明明不幸死亡。之后,明明父母将其学校起诉。那么,未经家人同意将未成年人交由他人接走后发生事故,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尽到管理职责,其对因明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后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201条解决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教育机构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明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某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即璐璐父亲驾车车祸造成人身损害,璐璐父亲是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小明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而幼儿园对明明应当尽到管理职责,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明明平日都是由幼儿园班车接送上下学,其被璐璐父亲接走当日,幼儿园方面并没有事先接到明明家人关于明明当日放学不再搭乘幼儿园班车、由璐璐父亲接走的通知。此种情况下幼儿园方面就允许了璐璐父亲接走明明,且在明明被接走后幼儿园方面也没有将这一情况告知明明的家人,显然是失职的。明明的家人已经交纳园费及班车费用,由幼儿园接送明明上、下园,从明明早上被交给幼儿园至晚上由班车安全送回家止,应视为明明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在此期间有保护明明人身安全的义务与职责。

本案中虽明明与璐璐父亲有亲属关系,但幼儿园与明明家人并没有事先对明明可由他人接送进行过约定,此次璐璐父亲接走明明也没有事先得到明明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这种情况下幼儿园允许璐璐父亲接走明明,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对明明的死亡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提示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定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和其他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事件发生。

在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学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家人如委托家人以外的人接送,应当提前告知幼儿园或学校等教育机构。

幼儿园在对待未成年人接送的问题上应当尽到管理职责,不能将未成年人交给未得到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的他人,如有他人接送,幼儿园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前确认,并在未成年人被接走后及时向监护人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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