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综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债务人对谁负责?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79人看过

案例:大卫建材公司与亚纲建筑队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大卫公司于11月30日前把钢材交到亚纲建筑队的施工地。大卫建材公司又与化工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化工公司向亚纲建筑队提供钢材,并于11月30日送至亚纲建筑队施工地。已到约定日期,钢材却未交付任何一方。那么,如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债务人对谁负责?

亚纲建筑队与化工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并且在大卫建材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由亚纲建筑队作为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因此,化工公司应对大卫建材公司负责,而大卫建材公司则应对亚纲建筑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522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律师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是对人权,即对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本案中存在大卫建材公司与亚纲建筑队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大卫建材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形成了两对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在大卫建材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化工公司向亚纲建筑队提供钢材,并于11月30日送至亚纲建筑队工地”,意味着化工公司应该向第三人(亚纲建筑队)履行交货义务,但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亚纲建筑队)成为这份合同当事人,这三个主体之间依然是两对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应该由大卫建材公司向亚纲建筑队承担违约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关于“第三人履行请求权”有多种学说解释。而《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第三人获利的合同中,如果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或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若债务人违反其义务,依然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打破合同的相对性。反之,如果当事人直接约定第三

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那么债务人违反义务后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便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以本案为例,除非大卫建材公司在与化工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亚纲建筑队可以直接向化工公司请求履行债务”,否则,在出现案例中的违约情况时,亚纲建筑队不能直接要求化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化工公司也只需要对其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大卫建材公司负责。

律师提示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

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受领的,应当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不受领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第三人受领迟延的,应当承担迟延受领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后,在第三人未表示受领前,利益乃尚未确定,故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三人表示受领后,利益业已确定,不容剥夺,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变更关于第三人的约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债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等,第三人不得行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