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珩晖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网络新型犯罪)
“张律师,我儿子今年才大二,寒假期间为了赚点生活费,把名下两张闲置的银行卡租给了别人。现在公安说他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卡里过账了几百万的涉诈资金,还要把他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他就是个不懂事的学生,怎么就成了诈骗犯了?”
这是2026年初,一位焦急的母亲在律所接待室找到我时说的第一句话。她眼眶红肿,手里紧紧攥着一份《拘留通知书》。在广州这座数字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随着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链的蔓延,许多缺乏社会经验的年轻人甚至在校学生,因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而沦为犯罪工具。面对家属的恐慌与绝望,我深知他们需要的不仅是安抚,更是能够穿透庞杂的资金流水、精准切断“主观明知”链条的专业法律方案。
案情回溯:几百万流水背后的牢狱危机
当事人小林(化名)是广州某高校的大二学生。今年寒假,他在兼职群里看到一条“高价租借银行卡”的信息,便将自己名下的两张储蓄卡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一名自称“做外贸结算”的男子。
短短半个月内,这两张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高达350万元。经反诈中心核查,其中包含多起跨省电信诈骗案的受害人被骗资金。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共犯)”对小林刑事拘留。按照《刑法》规定,若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且数额特别巨大,小林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即便退一步认定为“帮信罪”,由于其涉案流水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同样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对于一个大二学生而言,一旦留下案底,其学业与未来的人生轨迹将被彻底毁掉。
核心争议:是“诈骗共犯”还是“帮信罪”?是“明知故犯”还是“轻信他人”?
接手案件后,我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小林,并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阅卷。通过梳理全案证据,我提炼出本案的三个核心辩护焦点:
首先是罪名定性的界分。小林仅仅是单纯地出租了银行卡,并未参与上游诈骗团伙的任何话术设计、引流或资金转移操作,能否直接拔高为诈骗罪的共犯?
其次是主观明知的认定。办案机关仅凭“高额租金”和“异常流水”就推定小林具有犯罪的“明知”,这种客观归罪是否站得住脚?
最后是涉案层级的剥离。作为处于犯罪链条最末端、获利极少的在校学生,能否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争取非罪化处理?
辩护策略:发挥专业优势,分步拆解击破
第一步:紧抓“黄金37天”,阻击“诈骗共犯”的重罪定性。针对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诈骗罪共犯”,我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关于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我明确指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在“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按诈骗共同犯罪处罚。本案中,小林与上游诈骗分子属于一次性、偶发性的租赁关系,完全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坚决要求将罪名降格为“帮信罪”。
第二步:深挖“主观明知”证据链,打破客观归罪逻辑。在帮信罪的辩护中,“明知”是定罪的核心。办案机关认为小林收取了高于市场价的租金,理应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但我通过调取小林的手机聊天记录发现,对方在租赁前确实向其发送了伪造的“外贸公司营业执照”及“跨境支付授权书”。我据此向检察官论证,小林虽然存在疏忽大意,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确切知晓对方在实施电信诈骗,不符合帮信罪要求的“确定性明知”。
第三步:精准适用司法新规,全力争取相对不起诉。在成功将罪名锁定为“帮信罪”后,我将辩护重心转向了“出罪”。我重点援引了“两高一部”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在校学生实施帮信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结合小林系初犯、被诱骗参与、获利极少且认罪悔罪态度极好,我向检察院提交了由学校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及家长监管承诺书。
案件结果:不予起诉,重返校园
经过长达数月的艰难沟通与听证博弈,检察机关最终全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依法对小林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小林不仅免受了牢狱之灾,也避免了刑事案底的伴随。当法槌落下的那一刻,小林的母亲泣不成声。这不仅意味着一个年轻生命的救赎,更保全了一个家庭的希望。从“诈骗共犯”到“不起诉”,正是基于对网络犯罪底层逻辑的深刻理解和对本地司法尺度的精准把握,才换来了这个来之不易的清白。
给年轻人及家长的三点忠告
如果你或你的孩子正面临类似的涉网犯罪调查,请记住以下三点:
第一,敬畏法律底线,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任何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都极易卷入洗钱或电诈黑产。不要轻信所谓的“正规渠道”、“避税走账”等说辞,保护好个人的金融信用与人身自由。
第二,抓住“黄金救援期”,专业前置定乾坤。帮信罪案件的定罪高度依赖资金流水与主观状态的关联审查。尽早聘请精通网络犯罪的刑辩律师,通过梳理聊天记录、交易背景等客观证据,在批捕前实现“罪名降档”或“不起诉”,是实现自救的最有效途径。
第三,积极配合调查,切勿盲目对抗。对于确属无心之失或受诱骗参与的案件,第一时间配合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如实说明情况,是争取宽大处理的绝对前提。抗拒执法只会让原本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案件,被拔高为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