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罪的判刑如下: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5.此外,妨害公务罪的认定还需考虑公务的合法性,即妨碍的公务必须是在职务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如果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务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公务,对此进行阻止或反抗的行为,一般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是不能调解处理的。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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