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是未遂。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收集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入户盗窃的证据。这包括犯罪嫌疑人进入并逗留在被害人家中的证据,例如现场指纹、DNA、监控录像等。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入户的行为,且目的为盗窃。
2.要收集证明盗窃行为未遂的证据。这可以包括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行为表现,例如是否有撬锁、翻动财物的行为等,以及是否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取得财物,比如被害人及时返回家中制止了犯罪行为等。这些证据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并未成功取得财物。
3.还需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盗窃故意的证据。这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是否有盗窃前科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其主观故意的证据。
4.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如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报告、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案件的定性、量刑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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