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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危险驾驶罪一案

发布者:洪燕丽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3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66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XX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XX市XX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洪燕丽,福建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一部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XX、洪燕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2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陈XX酒后驾驶悬挂HXXXX号车牌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闽E×××××号小型轿车在龙文区九龙大道与郭坑大道四叉路口发生碰刮,造成被告人陈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人陈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XX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89mg/100ml。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XX无驾驶资格,悬挂的HXXXX号车牌系伪造。审理期间,被告人陈XX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轮摩托车车架号查询结果证明、归案过程说明等书证;证人孙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XX的供述;福建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被告人陈XX的交款凭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8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车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积极缴交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身体伤情状况,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

点评:通过本案例,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所以希望我们都能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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