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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擅自改建房屋,中恒信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被告拆除不规范设施

发布者:马豹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1日 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现了一些对旧房改造或城市拆迁后安置的房屋,这些楼房的设施设计往往囿于当时的建设标准,而当这些设计有时候妨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需要时,人们往往以自己为中心,仅考虑到如何改造更舒适方便,而全然忘记了相邻的邻里关系的处理,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个人行为影响到了其他人的生活休息,是对相邻权人权利的一种侵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付某系北京市某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原告邻居,其房屋紧邻原告房屋。2020年因被告意图改建其房屋双方发生矛盾,在未经任何审批及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改建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生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被告拆除不规范设施。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生活方便而不顾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马某、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03房屋南边所建墙体经过规划部门、物业、相邻业主等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并且无证据表明其对墙体占用的土地具有专有使用权,该墙体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03房屋业主出门向东的通行,现付某要求其拆迁上述围墙,恢复原有状况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2.对于空调外机,被告的30000W空调外机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GB17790-1999)的要求,无证据表明该空调外机安装于马某、童某具有专有使用权的地面上,该空调外机对付某家的正常生活会产生一定影响,付某要求被告拆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3.需要指出的是,业主不能私搭乱建,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理。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本院希望付某与马某、童某能够发扬“三尺巷”当事人相互谦让的行事风格,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仅让自己的房屋住着舒心,也让对方的房屋住着安心,以免彼此烦心。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童某将位于某房屋南侧南北向墙体拆除、东西向墙体恢复原状(恢复后的规格与原告付某家保持一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马某、童某将位于某房屋南侧空调外机移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马某、童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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