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征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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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两年假货,他说自己也是受害者

发布者:隋征运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5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6-25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在广州市某区开了一家运动品牌授权店,主营运动鞋服,生意做了将近五年。

2023年初,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对其门店进行检查,当场扣押了大量印有某国际运动品牌标识的商品。经品牌方鉴定,涉案货物均为侵权产品。警方随后立案,王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

涉案货值,经司法鉴定,超过八十万元。

货从哪里来

王某的供货商是一家位于广州的贸易公司,双方合作了将近两年。供货商向他出具过营业执照、品牌授权证书,还有一份看起来正规的代理合同。王某按合同采购、付款、销售,从未直接接触过货物的生产环节。

警方侦查后发现,那家贸易公司本身就是一个中间倒手的环节,货物的源头在外省某制假窝点。供货商提供给王某的品牌授权文件,全部是伪造的。

王某说,他确实不知道货是假的。毕竟供货商给他提供了授权文件。

"相信了"和"不知道",在法律上需要分开讨论。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端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针对的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通常指向生产、制造端。销售端适用的是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同样包含主观明知。

但司法实践中,两个罪名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当销售者深度参与进货环节、长期稳定供货、规模较大的情况下,部分案件会将销售者纳入第二百一十三条共同犯罪的框架处理。本案正是如此——王某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而非单纯的销售罪名。

这个定性,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孙律师切入的角度

王某家属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介入时,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重点梳理了两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王某在整个侵权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假冒商标商品从生产到销售,涉及制假、供货、零售多个环节,各环节的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程度差别很大。王某处于末端零售位置,没有参与制假,不清楚上游结构,进货渠道单一且有完整的书面合同。他是整个链条里信息最不完整的一环,也是获利最少的一环。

第二个方向是现有证据能否支持"明知是假冒商品仍予销售"这一认定。供货商向王某提供了伪造的授权文件,王某没有专业能力鉴别文件真伪。在进货价格方面,孙律师核查后发现,王某的采购价虽低于品牌方的正规出厂价,但与市场上部分渠道的折扣价格存在重叠区间,不能简单以"进价明显偏低"推定其明知是假货。

基于上述分析,孙律师在量刑意见书中提出:王某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系受供货商欺骗而陷入侵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孙律师协助王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与品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沟通,促成王某在刑事程序结案前完成赔偿。这一举措在量刑时被法院作为悔罪表现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2024年9月,广州市某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损失等因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十万元。

判决当日,王某未被收监。

这类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并不少见。经销商夹在制假方和消费者之间,往往是证据链条上最容易被追诉的节点,却未必是主观恶意最深的一方。量刑辩护的意义,正在于让司法机关看到这种差别。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仅供法律普及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专业指导。


个人简介:隋征运 律师 执业信条:以专业捍卫权利,以诚信成就信任 专业领域 ·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烟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2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青凯(烟台)律师事务所
1370620********24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