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2020年6月,被告人毛某某与曾某某在珠海香洲区招募、纠集卖淫女李某艳、黄某翠、尹某睿(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钟某叶(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柯某艳等人到香洲区上冲、金湾区三灶镇等地站街招揽嫖客提供发生性交的卖淫服务,租赁提供卖淫的房间,并陆续请被告人牟某、余某、刘某等人为卖淫提供望风、充当保镖、打手、接送卖淫女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并对其量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办案经过:丁文怡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担任了毛某某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丁文怡律师团队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毛某某,全面细致听取其完整陈述,并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沟通本案的疑难争议要点,多次阐述对被告人毛某某有利的法律观点,并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丁文怡律师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没有建立卖淫组织,没有安排同案人员,没有发放过工资、提成等,不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不是老板,且被告人毛某某没有招揽卖淫女,也没有管理卖淫女,卖淫女对于客人和次数有自主选择权,且被告人毛某某没有参与卖淫地点的选定,没有安排并接送卖淫女上下班,没有统一收取嫖资再分配,故被告人毛某某应构成容留卖淫罪。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且法院采纳了丁文怡律师的辩护观点,变更了被告人毛某某的罪名,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引诱、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3、案件结果与点评:丁文怡律师非常擅长处理卖淫类案件,无论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还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均有自己精辟的看法和独到的办案秘籍。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毛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并量刑六年六个月,在丁文怡律师介入后,全力进行罪名辩护,并成功将被告人毛某某的罪名变更为引诱、容留卖淫罪,量刑也从六年六个月下降至一年六个月,减少了接近五倍,且被告人毛某某是本案的主犯,有前科,本案又涉及未成年卖淫女,因此这是在珠海本地区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
丁文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