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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名实现罪名变更、锚定未遂情节

发布者:李淑明|时间:2026年06月29日|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嫌疑人受他人指使,运送16人偷越国(边)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实施了组织、策划行为,且运送人数众多。

【律师办案】

一、经会见、阅卷核实,嫌疑人系受他人雇佣、指使,仅负责驾驶车辆将16人运送至边境地带,对整个偷越活动的组织策划、人员招募、费用收取等均不参与。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核心在于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等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核心在于“运送”行为,即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人员送至目的地。嫌疑人仅实施运送行为,无组织故意与组织行为,应定性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人数认定:从“口供推定到证据核实”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运送人数为16人,主要依据嫌疑人供述及部分同案人员指认。辩护人提出人数认定应以公安具体核实的人数为准,不能仅凭口供确定;需逐一核实被运送人员的身份、是否实际完成偷越、是否在案作证;若部分人员未能查证属实,应坚持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相应扣减人数。

三、犯罪形态:辩护人提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嫌疑人在运送过程中因边境管控、车辆故障或被人举报等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成功将人员运送出境,属于犯罪未遂。嫌疑人受他人指使实施运送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仅提供运输帮助,处于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提交补充起诉书变更罪名,认可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未遂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观点,调整罪名并认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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