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明律师

李淑明律师专职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3672950686查看

  • 执业律所: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广东
广州韶关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东莞中山潮州揭阳

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实现减刑

发布者:李淑明|时间:2026年06月29日|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被告人张某被指控犯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近两千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张某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同时,检察机关追加指控张某犯洗钱罪,理由是其使用赃款购买房产一套及车位,并将部分资金投入理财产品。案件仅有一名被告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辩护人辩护,不构成洗钱罪,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刑罚,获得当事人认可。

【律师办案】

一、集资诈骗罪辩护:从“是不是骗”“是否虚构事实的构成要件切入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未急于针对金额数字展开辩护,而是首先回归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一)审查资金实际流向,通过详细阅卷及证据梳理,发现:

1. 存在真实经营投入:案件中部分资金确有真实生意往来支撑,有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且投资人获取了真实回报。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该部分资金不具有诈骗属性,不应纳入诈骗金额,主张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2. 后期行为才体现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前期经营活动中存在真实交易及正常兑付,后期因经营困难未能继续兑付本金利息,并继续募集资金据为己有,此时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前期正常经营部分与后期诈骗行为应作阶段性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二、洗钱罪辩护:行为不符合洗白赃款的本质特征

1、赃款流向清晰可查,未改变犯罪所得性质。被告人使用赃款购买一套房屋及车位,并自己持有实际居住使用,有购房合同及家属笔录佐证。司法机关依然能够查明该房产来源于集资诈骗的犯罪所得,钱款来龙去脉有据可查,并未切断资金链或改变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性质。

2、购房自用不符合洗钱行为的典型模式。洗钱活动的核心在于通过快速转换、多层流转使赃款合法化。被告人仅购买一套房产并实际居住使用,区别于购入多套房屋、频繁转售、低价出售、代持房产等使赃款以他人所有权形式存在的行为。其购房自用行为不符合洗钱活动快速转换犯罪所得形态的逻辑特征。

3、投入理财产品的资金仍在犯罪链条中流转。被告人将部分赃款购买理财产品,该资金实际上仍在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循环中,并未脱离犯罪语境转化为合法”资产。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性质并未改变,不具备“洗白”的法律效果。

三、锚定自首情节辩护,嫌疑人投案意愿稳定连续,符合立法本意

从被告人案发前准备投案的行为,到最后到案的全过程,其投案意愿一直保持稳定,具有连续性,并未改变投案的初衷。到案全过程反映出明显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自首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节约司法资源的立法本意。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对部分行为性质存在辩解,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 全站访问量

    12367

  • 昨日访问量

    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淑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