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原告一直以为自己系孩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但在孩子9岁时,原告越发感觉孩子长相与自己不似,遂带孩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排除原告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原告因此到所向田律师团队求助。
经过田律师团队对案件事实分析得出如下观点:“孩子并非原告亲生子女,原告对孩子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作为孩子生母,在明知孩子并非原告亲生的情况下未告知原告实情,致使原告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抚养义务,原告支出的抚养费用,对子女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出的抚养费用。此外,原、被告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被告在明知孩子并非原告亲生的情形下,未告知原告实情,使原告在近十年的时间内将孩子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付出了情感和精力。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明确代理思路胡,经过细致梳理完整证据链条,包括亲子鉴定报告(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抚养费用支出凭证(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双方同居相关证明、沟通记录等,精准核算应返还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亲子鉴定费用,制定了周密、严谨的诉讼策略。庭审过程中,田律师团队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原告的合法诉求及事实、法律依据,有力驳斥被告的不合理抗辩,全力为原告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刘某支付已支出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子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2,100.00元,切实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原告的高度认可与衷心感激。
田清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