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项目。乙公司为履行该合同,与丙公司签署材料供应合同,并约定以甲公司项目房屋支付该部分材料款。合同履行中,丙公司为清偿自然人A的债务,与甲、乙两公司达成一致,丙公司为乙公司继续供应至2000万的材料,用于甲公司项目施工,甲公司向丙公司以2000万的房屋抵扣该部分材料款,并根据丙公司要求,与自然人A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具备条件时为A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甲、乙、丙三公司与A四方签署抵债《协议书》。《协议书》签署后,丙公司本应继续供应1200 万材料,但其以材料价格上涨,需重新议价等理由拒绝继续供应,继而导致乙公司无材料施工,并进一步造成项目停工。
案件经过:A在项目停工后,以与甲公司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甲公司根据丙公司供应材料情况向A个人出具的缴款凭证等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诉请甲公司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双方交易背景,向人民法院提出该交易系以物抵债而非普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A并未实际向甲公司支付房款,而是以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冲抵房款。
案件结果:经一审、二审审理,人民法院认为A脱离真实抵债关系中其他利害关系人起诉,使得各方之间抵债协议履行状况的基本事实不明,A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遂不支持A的全部诉请。
律师意见:脱离完整交易背景进行诉讼,很可能因缺乏必要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导致诉请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