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工作生活当中,这也让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增长迅速。2019 年 12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证据规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信息属于电子证据”。《证据规则》把微信聊天、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直接明确为电子证据,有利于诉讼阶段当事人举证,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也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和审判效能。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员工,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一般通过原告手机提取被告微信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如果对方微信更换手机号码,不能核实的还需要法院开具补查材料去腾讯公司调取该微信信息。
2.聊天内容完整。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也有可能提供的只是有利于提供方的聊天记录。平时要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记录,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对一些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将微信聊天记录做公证保存。开庭时,法官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情况发生,一般会比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因此法院要求提供的聊天记录是上下完整、前后完成,不能有删减。
3.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文档、表格、图片等,一般情况下不单独作为原始证据,需要提供原件或者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才能做证据使用。比如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的货款确认单,如果没有原件,也没有送货单等证明的,对方也不认可的,法院对该不予以确认。
4. 微信语音或者微信语音转为文字的聊天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且内容必须清晰、准确。
5.使用微信支付、转账、红包功能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应结合借条或者前后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款项的性质(如属于借款、工程款等)。
综上所述,微信由于是实名认证(部分微信未实现实名认证的也至少有手机号码关联)的特点,以及《证据规章》的规定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弥补了人民在使用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电子支付等日常生活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保证了权利利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