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性生活是两个人在一起的享受生活,享受两个人的世界里的快乐与爱,及爱的一种表现,稳定而和谐的夫妻生活是增进夫妻感情、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但也有个别夫妻中一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者强迫对方满足自己需要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短时或者长时间拒绝与夫妻另一方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情形下,另一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可否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我们知道民法典离婚有一项规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并无明文规定无性生活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只能按照“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进行综合考虑。以下有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情况做出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王某、夏某于2013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一直没有能力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年底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夫妻关系依然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虽然双方就没有性生活的原因各执一词,如原告所言属实,没有性生活尚可理解,但是在原审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没有和好;假如被告所言属实,其生理功能正常,但是婚后一年没有性生活,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可见,夫妻没有身体健康原因长时间没有性生活也可以被认定为“感情破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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