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梁XX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XX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即撤回(2019)粤0308行初165号案之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意志的体现,且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65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梁XX撤回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梁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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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深圳市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