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年7月,张三(化名)入职A公司(化名,下称A公司),担任项目申报工程师,后续签劳动合同至月薪13000元。2022年9月,张三(化名)从长沙分公司调至西安分公司。2023年8月8日左右,A公司以张三(化名)“2023年8月7日无故旷工”为由,结合此前两次考勤警告,单方面向其发送《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张三(化名)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且克扣其绩效提成、加班费、年假工资等,遂委托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孙晓乐律师提起仲裁。因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请求,孙晓乐律师继续代理张三(化名)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绩效工资、加班费等合计18万余元。
庭审中,公司方辩称解除合法、张三(化名)已休年假,并重点提出“原告仲裁超过一年时效”的抗辩,试图全盘推翻张三(化名)的诉求。孙晓乐律师聚焦解除依据、程序合法性及仲裁时效计算起点等核心争议,展开充分举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
1.仲裁时效未超过:接受孙晓乐律师主张,依据《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确认张三(化名)于2024年8月8日提起仲裁,未超过一年法定时效。
2.公司解除违法,需支付赔偿金:公司两次考勤警告事由与本次解除事由不同,且未能证明张三(化名)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解除程序也未保障其申辩权,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109,026元。
3.绩效提成未获支持:因张三(化名)提交的合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提成比例达成合意及款项已满足支付条件,该项诉请被驳回。
4.加班费及年假工资获部分支持:法院酌定支持其休息日加班费2,227.86元及未休年假工资3,341.82元。
5.工资差额得到支持:判决公司补足2023年8月少发的工资1,256.82元。
6.西安分公司不承担责任:认定张三(化名)的唯一用人单位是A公司,西安分公司不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共需支付张三(化名)115,852.5元。
案件心得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孙晓乐律师成功为劳动者突破了“仲裁时效已过”这一看似稳固的程序壁垒。
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时效抗辩是用人单位的“常规武器”,一旦被采纳,实体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本案中,公司方在仲裁和诉讼中均反复强调时效问题。孙晓乐律师精准把握了“劳动关系8月8日或9日解除”的细节,巧妙运用民法关于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入”的规定,论证当事人于次年8月8日申请仲裁恰好未超期。这一关键论点被法院采纳,为案件赢得实体审理扫清了根本障碍。
其次,在“违法解除”的认定上,孙晓乐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公司“以旧账证新罪”的逻辑断裂——以过往的考勤警告来支撑本次“旷工”解除,且拒绝给予劳动者申辩权利,这直接击中了用人单位程序违法的要害。这不仅为张三(化名)争取到了可观的赔偿金,也重申了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事由明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的法治原则。
本案再次提示劳动者,面对不公解雇,及时保留证据并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介入至关重要。专业律师对程序细节和证据规则的把握,往往是扭转乾坤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