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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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胜诉|成功阻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乔立超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乔立超

当事人:蒋某、吴某、郑某、李某(4 名股东)

对方:岳某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原告,不得追加 4 名股东为被执行人,不得执行个人财产

一、案件背景

岳某与大庆某光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中,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岳某申请追加蒋某等 4 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在 2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执行裁定作出追加后,4 名股东不服,委托乔立超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追加裁定、保护个人财产。

二、律师核心抗辩

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款虽未直接入公司账户,但已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实际投入公司经营,不属于未出资。

案涉 150 万元并非真实借款

该款项实为案外人岳某明以岳某名义的投资款,并非公司借款,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仍有可供执行财产

公司对政府享有债权,且存在土地抵押财产,不符合 “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追加条件。

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本案不具备加速到期情形,不得随意追加认缴期未届满的股东承担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

判决撤销追加裁定,不得追加 4 名原告为被执行人,不得执行其个人财产;

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意义

本案系典型执行异议之诉胜诉案例。乔立超律师精准运用公司法、执行相关规定,从出资事实、债权性质、财产线索、期限利益等多维度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个人财产,避免无辜担责,对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乔立超律师,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专注解决公司间、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核心擅长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大庆
  • 执业单位: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6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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