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乔立超
当事人:蒋某、吴某、郑某、李某(4 名股东)
对方:岳某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原告,不得追加 4 名股东为被执行人,不得执行个人财产
一、案件背景
岳某与大庆某光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中,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岳某申请追加蒋某等 4 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在 2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执行裁定作出追加后,4 名股东不服,委托乔立超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追加裁定、保护个人财产。
二、律师核心抗辩
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款虽未直接入公司账户,但已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实际投入公司经营,不属于未出资。
案涉 150 万元并非真实借款
该款项实为案外人岳某明以岳某名义的投资款,并非公司借款,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仍有可供执行财产
公司对政府享有债权,且存在土地抵押财产,不符合 “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追加条件。
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本案不具备加速到期情形,不得随意追加认缴期未届满的股东承担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
判决撤销追加裁定,不得追加 4 名原告为被执行人,不得执行其个人财产;
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意义
本案系典型执行异议之诉胜诉案例。乔立超律师精准运用公司法、执行相关规定,从出资事实、债权性质、财产线索、期限利益等多维度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个人财产,避免无辜担责,对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乔立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