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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某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牛小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侵权 |4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由于一审认定的证据事实不足,证据存在问题,且相关损失赔偿的依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损失数额,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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