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也被称为中介服务合同,是中介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并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六条,包括中介合同的定义、报告义务、报酬请求权、必要费用请求权等。
在订立居间合同时,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委托居间人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求等,以及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的能力和条件,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此外,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以防止因居间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
居间人还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成交机会承担保密义务。
居间人与代理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的职责和行为方式。
代理人是以代理权为基础,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需要独立地表达意思。
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居间通常是具有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可能包含无偿代理。
总的来说,居间人不能代替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替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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