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张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挪用甲公司货款。2018年9月13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张某欠甲公司货款251847元,张某分七期偿还:(1)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张某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从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之日起,甲公司有权就余下款项向张某一次性追偿,且张某需按照剩余款项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还应支付甲公司主张和实现权利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后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4000元,。经确认,张某未归还的款项仍有251847元。双方也确定了还款分期及违约责任。但至今张某已构成严重违约,未偿付过任何款项,其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财产损害,已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利。
2021年2月18日,甲公司诉至本院,提出诉请:1.张某向甲公司返还挪用的款项251847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2.张某承担本案甲公司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变更诉求1为张某向甲公司返还挪用的款项247847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
法院裁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高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47847元,并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高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甲公司主张张某侵占其货款,张某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认定。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主张张某尚欠货款247847元,提供案涉还款协议书为凭,张某确认还款协议书的真实性,但辩称应以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的业务提成作为抵扣,甲公司未予确认,张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该抗辩不予采纳。张某未按期返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张某返还货款247847元,并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及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诉请均有理,故法院予以支持。甲公司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张某辩称过高。因张某拖欠货款的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是相应款项的利息损失,且甲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造成其他的损失,故甲公司主张的利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调整。法院考虑到协议履行情况、张某违约事实给甲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协议完全履行后甲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张某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利息。张某该抗辩有理,故本院予以采纳。
个人建议:违约责任损失采用填平原则,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填平原则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