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荣律师

  • 执业资质:136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甲、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周丽荣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474人看过


关于甲、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乙

2016年10月9日22时10分,甲驾驶粤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A路往B路方向行驶,行驶至XX市××镇××路岔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由乙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乙受伤。2016年10月31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山公交认字[2016]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甲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违反确保安全通行原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甲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于事故发生次日入XX市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0月25日出院,住院15天。乙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于事故发生当天入XX市XX医院住院治疗1天,出院医嘱:继续上级医院治疗。2016年10月10日,乙入XX市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0月17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等。乙主张其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医疗费1179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910元合共12988.76元。原被告双方均出具相关票据对其损失予以证明。庭审中,乙对甲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均无异议,只是无能力赔偿。甲对乙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主张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亦无异议,明确表示同意将在本案中一并抵扣。

再查明:粤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丙,该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认为:本案属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因乙在本次事故中驾驶的为非机动车,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应对甲在本次事故所受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甲同意在本案中直接扣减乙的损失12988.7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甲的损失如下为医疗费43371.8元(双方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双方确认)、护理费1950元(双方确认),合共46821.8元,由乙按责承担60%即28093.08元,扣减双方确认乙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12988.76元,乙实际应赔偿15104.32元给甲。

 

二、法院裁决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5104.32元给原告甲。

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甲负担168元,由被告乙负担142元(原告甲已预交310元,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1、如何原被告双方的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原告主张人身侵害,提供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医疗证明,本案现有证据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原告的诉请主张已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同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相应责任,原被告对于对方均有侵权行为。

 

2、被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均提供相关医疗费用予以证明,甲的损失如下为医疗费43371.8元(双方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双方确认)、护理费1950元(双方确认),合共46821.8元,由乙按责承担60%即28093.08元,扣减双方确认乙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12988.76元,乙实际应赔偿15104.32元给甲。

 

四、律师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当事人在遇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后,应当做好相关证据和票据凭证的收集,例如医药费缴费发票。在主张权利的时候才能够予以证明。交通事故案件往往涉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计算,这些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请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