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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诉被告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周丽荣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19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9年9251830分许原告下班回家途中行至某某路口,被告喂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便道猛窜到路上,将正常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事发后,被告驾车将原告送到医院,原告住院治疗产生了各项费用,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原告甲(反诉被告)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反诉原告)辩称,一、不应由答辩人赔偿,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被答辩人在下班途中,撞上卧在路边答辩人饲养的狗,导致了被答辩人受伤,狗死亡的事故。是被答辩人在行驶途中不注意自已安全,不专心骑车,才导致事故发生的。二、答辩人对狗采取了安全措施,牵着狗链,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三、被答辩人诉请无合理合法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因其并不能构成伤残,等所有费用,不应予以支持。另外,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被答辩人过错导致,依法理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责任,并赔偿答辩人的狗。

被告乙(反诉原告)向院提出反讼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3500元;2.诉讼费等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251830分,被反诉人下班途中,在行驶过程中与同伴聊天,不注意看路,撞上卧在马路旁的反诉人饲养的狗只身上,造成反诉人饲养的狗死亡,被反诉人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反诉人还将被反诉人送往医院治疗,然而被反诉人不感激,反而将反诉人诉至法庭。反诉人将狗从小养大,与狗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因被反诉人行驶过程中聊天,将狗撞死,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法院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56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自己的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只要对遭受了饲养人所饲养动物侵害的事实、动物致人损害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可;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应就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这一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形下,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反诉原告)在庭审中虽然提出了,(反诉被告)在行驶途中不注意自已安全,速度过快,不专心骑车,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反诉被告)的损害,(反诉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反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在审理中查明(反诉原告)主张的该项经济损失,是为其当时买狗的价格,其诉称(反诉被告)在行驶过程中不注意看路,撞上卧在马路旁的狗只身上,造成了狗的死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但(反诉原告)对狗的死亡事实以及狗的死亡与(反诉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诉被告)对此存在主观过错等,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反诉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其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个人感受

    本案的本诉与反诉以形象的方式向我们展现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区别。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要满足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前三个要件即可,而对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正是由于对不同的法定归责原则,导致了本案人与狗只相撞事件,因撞上狗只致伤的一方当事人的诉求得到的法院的支持,相反狗只被撞身亡的财产损失一方当事人的诉求却被法院驳回。可见,我国民法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承担更为严格的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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