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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者:祖文华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2日 3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龙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文华,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19*年*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地贵州省*县,现住贵州省*县**。 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某与被告郝某不当得利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文华,被告郝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郝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郝某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 05 民终 610 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因本案需以(2022)黔 05 民终 610 号民事判决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在再审审查中,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民申 4467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郝某对(2022)黔 05 民终 610 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本院于2023 年 9 月 12 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龙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文华,被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161,164.50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3 年 5 月 15 日,原告以贵州*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名义与*县教育局签订*县*镇*小学学生宿舍及教师公租房附属工程等六份施工合同,原告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因原告事务较多,原告聘用被告管理*分公司的账户和代付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每月支付被告管理费 3000 元。从拨付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拨款止(即从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2 月共计 30 个月),应付被告管理费 90,000 元。*县教育局受原告委托共计支付工程款 341 万元到原告实际控制的*分公司账户,支付 39.5 万元到原告个人账户。转入*分公司的 341 万元,经时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转到被告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被告实际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共计 1,158,835.50 元,剩余部分被告擅自占为己有,拒不返还。被告将属于原告所有的工程款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郝某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被告,原告主张返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3 年被告承建案涉工程,通过原告介绍挂靠*分公司,约定管理费为工程款的 1%。之后,被告发现*分公司系原告伪造公章注册,原告还因此受刑罚。原告称事务较多聘请被告管理不属实,事实是被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方便出面而聘用原告管理案涉工程。因原告管理过程中私刻公章,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等,被告后续未委托原告管理。从原告自认的各项收据中可以看到,在收到*分公司款项之前,被告就先行垫付了大量的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甚至原告也从被告处获得相应的款项。原告基于*县人民法院及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 0525 民初 4308号、(2022)黔 05 民终 610 号民事判决主张权利,但该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造假,该案因原告伪造证据导致错判,被告现已申请再审。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某工程款 1,101,164.50 元;

二、驳回原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090 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9,380 元,被告郝某负担 14,71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祖文华律师,电话18314455102(微信同号),中共党员,贵州唐德(乌当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自从事律师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唐德(乌当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67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行政诉讼、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