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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王某丙贩卖毒品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4月,宁某甲与戴某甲约定以每克二百八十元的价格交易甲基苯丙胺500克。宁某甲与王某甲联系,由王某甲运送毒品至某市。4月26日,王某甲联系其弟王某乙,由王某乙驾驶某AXXXXX轿车从某县出发,于次日将冰毒运至某市。4月27日18时许,王某乙将装着毒品的黄色饮料箱送至某市某街道某村某处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当场将此箱交给前来取货的王某丙。王某丙驾驶电动自行车将毒品送至某市某街道某路一处准备与戴某甲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机关扣得疑似毒品4包,净重496.4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当日,王某丙、宁某甲在交易现场被抓获,王某甲、王某乙先后被抓获。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属于犯意引诱。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犯意引诱,但经查证人戴某甲系得知宁某甲有毒品贩卖才与其联系,且仅联系一次后宁某甲即与王某甲联系,不存在多次引诱,印证了宁某甲主观上贩卖毒品的故意,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2. 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是否明知是毒品。王某乙辩称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但证人证实其出门时交代小心,且途中一直将箱子带在身边,表现紧张;王某甲辩称只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其将毒品运至某市赚取差价,并参与试货,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某丙辩称不知道是毒品,但宁某甲供述与王某丙供述相互印证,故三人关于不明知是毒品的辩解均不成立。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宁某甲、王某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甲、王某乙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宁某甲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王某乙、王某丙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撤销对宁某甲的假释裁定,宁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王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四部。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代理王某丙贩卖毒品案中,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及量刑情节。庭审中,律师敏锐指出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通过详实的证据分析与专业的法律适用意见,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从犯及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使王某丙获得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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