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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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颖律师代理某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德颖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4月,原告某管道公司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某建材公司供应管道等货物,总价款158.1万余元。合同约定某建材公司预付50万元作为定金,货到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某建材公司支付50万元。后原告称根据某建材公司人员陈某乙指示,变更购货方为某贸易公司及某机电公司,并继续供货。期间,某机电公司向某管道公司转账55.7万余元。原告因催要剩余货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公司、某贸易公司、某机电公司及陈某甲、陈某乙共同给付货款72.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差旅费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金额为61.6万余元(含12万元借款)。某机电公司委托王德颖律师应诉,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未订购或接收货物,转账55.7万余元系受某建材公司委托的代付行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责任承担;二、原告主张的欠付款金额及逾期付款损失如何认定;三、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应否支持。其中,某机电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是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建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某机电公司、某贸易公司为共同买方,但提交的两份合同均未加盖该两公司公章,缺乏买卖合意;某机电公司的付款行为有《借款委托代付协议》佐证,系代某建材公司付款,不足以证明其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于追加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亦无证据证明其自愿承担债务加入或担保责任。关于欠款金额,原告与某建材公司对账确认未付货款为49.6万余元,另12万元借款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审理。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酌定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的1.3倍计算。最终判决:某建材公司给付原告某管道公司货款49.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对某机电公司等其他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德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将某机电公司列为共同买方的诉求,王律师敏锐抓住“合同相对性”核心,通过梳理资金流水与代付协议,证明55.7万余元转账系代付行为。庭审中,王律师有力质证原告单方制作的合同与送货单,切断其试图通过表见代理将债务强加于某机电公司的逻辑链条。最终法院采纳其抗辩,驳回对某机电公司的全部诉请,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避免企业遭受无妄之灾。

王德颖律师,男,汉族,本科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专长: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920********49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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