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韩某甲系朋友关系。2023年2月26日,韩某甲因承揽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甲借款3万元。王某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韩某甲尾号XXXX的银行账户支付3万元,韩某甲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及担保人李某乙等信息。后王某甲以韩某甲未还款为由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韩某甲返还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
韩某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德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韩某甲辩称,案涉借款已通过借款介绍人李某乙超额清偿,自2023年3月起累计偿还4.3万元,远超借款本金及法定利息,王某甲隐瞒还款事实起诉违背诚信原则。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韩某甲是否已经偿还了案涉借款。
王某甲提交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借款事实成立且未获清偿。韩某甲提交结婚证、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及妻子李某丙多次向实名认证为“李某乙”的微信转款共计4.3万元,且转账说明中明确写明“韩某甲该王某甲的帐”。同时,录音及聊天记录证明李某乙系借款介绍人及约定的还款代收人,王某甲对还款方式知情并认可。
庭审中,王某甲虽辩称不认识李某乙且未收到款项,但在法庭询问及录音证据面前,承认李某乙即为借条上的担保人,且自认“李某乙收了钱没给过我一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根据韩某甲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庭审中王某甲的自认,可以证实韩某甲多次向李某乙支付款项,且王某甲承认李某乙代收款项但未转交。法院认定韩某甲接受王某甲指示向李某乙交付还款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确认韩某甲已根据原告指示足额偿还了借款。
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王某甲负担。王某甲与李某乙之间的争议可另行解决。
【律师价值】
王德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隐瞒收款事实的恶意诉讼,王律师精准锁定“指示交付”这一核心法律关系,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微信转账、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王律师通过巧妙的发问策略,促使原告当庭自认代收人身份及未实际收款的事实,直接击破原告虚假陈述。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信高度盖然性证据,驳回原告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的重复清偿风险。
王德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