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出租方)以被申请人拖欠租金及物业费97万余元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房屋租金、场地租金、物业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胡亚楠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承租方),围绕“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核心事实,主张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入口被封堵、堆放杂物及建材、存在违法加建和T形承重柱隐瞒等问题,致使被申请人无法进场使用、酒店经营目的无法实现。仲裁庭采纳了合同无效的辩护意见,认定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各承担50%责任,被申请人仅需支付6个月免租期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一半(经押金抵扣后实付146,047.44元)及物业费,申请人的881,152.89元租金诉请被驳回;同时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亦被驳回。胡律师通过精准的合同效力抗辩,将申请人主张的97万元索赔额降至约22万元,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胡亚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