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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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计金秀律师助其获赔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王先生于202X年6月入职十堰市某外卖配送公司担任骑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X年9月,王先生在送餐途中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左腿骨折。经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万元,机动车驾驶员赔偿了全部医疗费。后王先生被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律师介入: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王先生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王先生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王先生可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案件结果:律师代理王先生向十堰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侵权人已赔偿医疗费,但用人单位仍应支付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15.6万元。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第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依据;第二,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可以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获得;第三,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须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本案提醒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即使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14203202611025840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