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X年3月,十堰市民张先生入职十堰市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月薪6000元。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张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先生多次要求签订合同,公司均以“正在走流程”“老板出差”等理由拖延。202X年2月,张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想起公司从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遂向律师咨询。
律师介入: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张先生收集了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与公司负责人沟通要求签订合同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先生于202X年3月入职,202X年2月离职,公司未签订合同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依法应支付202X年4月至202X年2月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66000元。
案件结果:律师代理张先生于202X年3月向十堰市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公司辩称张先生系主动拒绝签订合同,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第一,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抗辩不成立;第三,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本案提醒劳动者,入职后应关注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拖延签订,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