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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重疾险理赔标杆案例:I型糖尿病被拒赔,赵静律师团队助力全额获赔40万元

发布者:赵静律师保险理赔团队2026年08月20日 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济南重疾险理赔标杆案例:I型糖尿病被拒赔,赵静律师团队助力全额获赔40万元

① 保险拒赔:年幼孩子确诊I型糖尿病,保险公司以“未达重疾标准”拒赔

2019年3月,山东济南的李女士(化名)为其年仅2个月大的儿子韩某苏(化名),投保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含豁免功能) ,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年缴保费约4477元。此外,保单还附加了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11月,年仅2岁多的韩某苏因身体不适,先是在山东某妇幼保健院被初步诊断为糖尿病,随后于2021年11月27日被山东某医院确诊为I型糖尿病酮症。医院出院医嘱明确要求: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每日多次皮下注射,终身监测血糖。自确诊之日起,韩某苏已持续依赖胰岛素治疗长达180日以上。

孩子从此与胰岛素为伴,每天需要多次注射,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不仅是情感上的巨大打击,更是沉重的经济负担。然而,当李女士于2024年4月向保险公司提交“严重I型糖尿病”重大疾病理赔申请时,等来的却是一纸《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未达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拒绝赔付4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条款释义,“严重I型糖尿病”除了需持续依赖胰岛素治疗180日以上外,还必须满足“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已进行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三项条件中的至少两项,而韩某苏均不符合。



② 委托赵静律师保险理赔团队:法官出身的专业视角,精准锁定“隐形免责条款”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女士感到无比迷茫和无助。孩子从2岁多起就终身离不开胰岛素,每天扎手指测血糖、打针,作为母亲心如刀割。而保险公司的拒赔意味着40万元重疾保险金化为泡影,更意味着这份终身保障被保险公司以“未达标准”为由彻底剥夺

李女士咨询了当地多位律师,得到的答复大多是“条款白纸黑字写明了赔付条件,孩子确实不满足,这个案子赢不了”。普通律师对于“疾病释义条款中限定性条件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这一前沿法律问题缺乏深入研究,面对保险公司“条款明确约定、白纸黑字”的抗辩往往束手无策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女士通过网络了解到赵静律师——一位专注保险拒赔诉讼9年、曾任某省城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副庭长的资深律师。她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赵静律师团队进行了免费咨询。

在咨询过程中,赵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审判经验和保险法专业功底,敏锐地捕捉到了案件的核心突破点:保险合同中对“严重I型糖尿病”的释义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同时满足多项极为严苛的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心脏起搏器植入、足踝截除手术)才能获赔,这些条件实际上是在“严重I型糖尿病”这一疾病定义之外,额外附加了不合理的限定条件,实质上免除了或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其性质属于“隐形免责条款”——即未直接标注为“责任免除”,但通过限定性条件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必须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在保险条款中以常规字体显示该释义内容,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字体,更未就该限定性条件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这恰恰击中了保险公司形式合规的软肋。

团队中拥有14年以上头部保险公司理赔、法务岗位从业经验的理赔专家进一步指出:保险条款中对“严重I型糖尿病”附加的三个限定性条件,在行业内部属于典型的“隐形免责条款”设计——保险公司通过将免责条款伪装成“疾病释义”或“赔付标准”的形式,规避法律对免责条款的严格规制。这种设计在实践中极为隐蔽,但一旦从法律上被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将面临因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而条款不生效的败诉风险团队中的医学专家则从临床角度指出,I型糖尿病的确诊和治疗核心是“胰岛素绝对缺乏”,而合同要求的“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心脏起搏器、截肢手术”等均是疾病的远期严重并发症,将其作为所有患者获赔的“前置条件”完全违背了医学诊疗逻辑和保险的风险保障初衷

更让李女士感动的是,赵静律师团队始终采取全风险代理模式——打不赢不收费,理赔款到账后才收取律师费,且提前垫付差旅费,当事人只需配合开庭,彻底免除了李女士的经济顾虑。此前,赵静律师已在全国19个省、23个城市取得胜诉判决,累计为客户追回理赔款超530万元

最终,李女士正式委托赵静律师,向山东省济南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豁免后续保费、退还已多交保费



③ 律师观点:精准确立“疾病释义条款中限定性条件属于免责条款”,直击保险公司隐形免责设计的软肋

庭审中,赵静律师围绕“严重I型糖尿病释义条款中的限定性条件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该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强有力的专业论证

第一,保险条款中对疾病的“释义条款”并非中立的定义,其中附加的限定性条件实质上免除、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属于“隐形免责条款”。 赵静律师指出,保险合同条款6.9.49对“严重I型糖尿病”的释义,在“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180日以上”的核心医学诊断标准之外,额外附加了“须满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心脏起搏器植入或足踝截除手术三项条件中的至少两项”这一限定性条件。该限定性条件并非医学上诊断I型糖尿病的必要条件,而是保险公司人为设置的额外理赔门槛,其本质是以“释义”之名行“免责”之实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二,保险公司对疾病释义条款中的限定性条件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赵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指出: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不仅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还应当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然而,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仅以加黑加粗字体显示了“严重I型糖尿病”的名称,其完整的释义条款却以常规字体显示,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字体,不足以达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标准。同时,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以及微信、电话回访等证据,内容仅是投保人对“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的笼统性表述的确认,从未就“严重I型糖尿病”保险责任范围中的三项限定性条件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过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第三,“疾病释义条款中限定性条件属于免责条款”的观点有充分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 赵静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据此,案涉“严重I型糖尿病”释义条款中的三项限定性条件,完全符合“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法定特征,应当认定为免责条款

上述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 一审判决明确指出:“严重I型糖尿病”的释义条款进行了限定性条件的保险责任情形约定,该限定性条件实质上免除、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释义条款和限定性条件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案涉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之‘严重I型糖尿病’定义仅记载于保险条款中,并未记载于投保单等投保资料中,且条款仅以加黑加粗字体显示了疾病名称,释义以常规字体显示,不足以达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及回访等证据,内容仅是投保人对‘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的笼统性表述的确认,未有证据证实保险人已就该限定性条件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和明确提示。据此,法院认定该限定性条件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④ 判决结果:全额获赔40万元+豁免后续保费+退还保费,确立“隐形免责条款”认定规则的重要标杆

2025年,山东省济南市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

  • 判令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全部续期保险费;

  • 判令保险公司退还确诊后已缴纳的保险费共计11859.84元。

李女士母子全额获赔40万元保险金,后续近20年的保费全部豁免,已交的保费也得以退还!

本案的重大意义在于:为“疾病释义条款中限定性条件属于免责条款”这一前沿法律问题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 赵静律师团队通过本案成功论证了:保险条款中对疾病的“释义条款”并非中立的定义,其中额外附加的限定性条件若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即应被认定为“隐形免责条款”,适用免责条款的严格规制。该判决确立了并非只有明确标注“责任免除”的条款才适用免责条款规则的重要司法原则,对于保护广大重疾险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保险公司通过“释义条款”变相限缩保障范围的行为,具有里程碑意义。



赵静律师团队始终秉持“以客为先”的职业操守,专注保险拒赔诉讼9年,只代理投保人一方,累计为客户追回理赔款超530万元。 面对保险公司以“疾病定义分歧”“未达重疾标准”“释义条款限缩责任”等理由拒赔,赵静律师凭借深厚的审判经验与“法官+律师”的双重视角,精准锁定每一个案件的胜诉关键。全风险代理,打不赢不收费,垫付差旅费,全国接案——让每一位身处理赔困境的当事人,都能享受到专业、高效、无忧的保险法律服务。

如果您也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请不要放弃——法律可以维护正义,赵静律师团队将是您最值得信赖的法律引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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