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性在结婚前购置的房屋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如果该房屋是由男子在结婚登记之前自行支付全额房款购买,且房产证上仅登记其本人姓名,那么这栋房屋可归纳为私人财物,不在婚姻破碎之时进行分割处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其次,如果在登记结婚前,男子以全款方式购得房产,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却登记了男女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屋便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财富,在夫妻离婚无法达成和解的前提下,需要通过法院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分配。
第三种情况则是,若购房款项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房产所有权证书仅登记了男子的名字,并且该笔贷款是由夫妻公共财产偿还的,那么在离婚时期,该房产应判归房产持有人所有,但婚后所产生的房地产价值增幅以及贷款所偿还的金额又将构成夫妻共有的财产分割部分,对于离婚时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配偶来说,这部分财产也有权提出分割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年
532分 (优于70.64%的律师)
一天内
16篇 (优于79.1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