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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调解策略显神通违约在先却得房

发布者:彭天源律师|时间:2019年03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272人看过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172月,甲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甲预定某套房屋并支付定金8万元,甲应于20173月5日持本协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支付房款。


二、此后甲一直未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尾款也未付清,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甲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书》、罚没定金,并要求甲承担本案律师费。


三、收到起诉材料后,甲前来向维权律师寻求帮助。维权律师在与甲沟通后,知晓其想要该套房屋的诉求,故确定以调解为主的诉讼策略。因本案确因甲原因,最终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合同,故如果直接开庭判决,对甲较为不利。


四、在维权律师多次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律师沟通协调后,对方最终提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一定要甲承担。甲在知道该方案后,立马同意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要求,最终甲如愿以偿的拿到了案涉房屋。


律师建议

     

在处理本案时,一定要注意选择何种诉讼策略。鉴于本案确因甲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后,如选择去应诉答辩的诉讼策略,有极大的可能败诉,从而使甲失去案涉房屋。而甲最终的诉求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本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更为稳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来源:军心法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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