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天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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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表白未果,行凶遭反杀!到底怎样的反杀才是正当防卫?

发布者:彭天源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624人看过

表白多次遭拒后仍不断纠缠

不知是因爱生恨还是性格扭曲

男子竟然携带凶器翻墙入女方家中

但是没成想

这次不仅求爱失败还丢了性命……

近日,男子王雷(化名)持刀棍闯入河北涞源女学生家中行凶遭反杀事件引发关注。


从2018年起,王雷欲与大二女生小菲谈恋爱被拒后,多次到小菲学校和家中纠缠。7月11日这天深夜,王雷又一次到小菲的老家骚扰,手持甩棍和水果刀,翻墙进入小菲家中,双方发生冲突。


王雷击伤小菲及家人,小菲家人合力将王雷打倒,小菲用菜刀刀背击打王雷背部,小菲父亲用菜刀劈砍王雷头颈部,母亲用菜刀劈砍其头颈部,王雷死于混乱中。


之后,小菲一家三口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拘捕,目前,小菲被取保候审,父母被批捕。

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小菲母亲的辩护人已经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父母女三人均应作出不起诉、立即释放的意见书。

双方争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中称,为了保护女儿小菲,打斗中赵印芝和王新元在受伤情况下将王雷打死;小菲一家长期遭受不法侵害,一家人不能正常生产生活,且事发当晚,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用其他方法不足以阻止生命安全受到的危险。


“赵印芝、王新元为保护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安全杀死王雷,实属无奈,其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但该意见

未被涞源县公安局采纳


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王雷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雷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雷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案发时其手段较为残忍,不计后果,这说明赵印芝长期受到受害人滋扰、心中存满仇恨,家庭突遭变故,是否会心生报复社会之心无法排除,因此无法保证其脱离羁押后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2018年10月17日,涞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交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中,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新元、赵印芝、小菲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



细数本案

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处理上

都存在很多争议之处

其中涉及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仍是讨论的焦点


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什么是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分为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


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认定特殊防卫时,“行凶”是认定的难点,对此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必须是暴力犯罪,对于非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行为,不能认定为行凶;


△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在行为因具有危险性而属于“行凶”的前提下,采取防卫行为致其死亡,则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将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



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我们为什么需要正当防卫?

第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是人类的古老本能,也是正当防卫观念得以形成的源头。随着国家的出现,禁止个人之间的血亲复仇,以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但是,这种血亲复仇的古老本能,却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作用。


第二,保护自己的生存空间是动物的本能,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是人类的本能。野生动物本能的会为自己划定一片生存空间,人类也是如此,这种保护自己的本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得以绵延不息的前提和结果。


第三,现代法治国家,通过法律对个人保护,而且细化到对个人的各种具体权利的保护,这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也是公力救济取得的巨大成果。但是,公力救济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方面的缺陷,决定了公力救济无法从根本上取代私力救济,这也正是法律上规定正当防卫等私力救济方式的原因。




在此案中,你认为

女生一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你对此事怎么看?

转自: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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