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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322人看过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发票和税收征管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是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

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以及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依照《刑法》第405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非税务机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来说,客观方面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行为人须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徇私舞弊的行

为须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是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以及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罪主体是非税务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所谓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有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海关工作人员等。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40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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